
新三板開通要求及方式
適當性基本要求:
投資者參與新三板股票交易,應當符合適當性管理的哪些條件?
投資者參與創(chuàng)新層股票交易(股轉二類合格投資者)應當符合下列條件:
(一)實收資本或實收股本總額 10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法人機構;
(二)實繳出資總額 10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合伙企業(yè);
(三)申請權限開通前 10 個交易日,本人名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人民幣 100 萬元以上(不含該投資 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),且具有本辦法第六條規(guī)定的投資經歷、工作經歷或任職經歷的自然人投資者。
投資者參與基礎層股票交易(股轉一類合格投資者)應當符合下列條件:
(一)實收資本或實收股本總額 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機構;
(二)實繳出資總額 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合伙企業(yè);
(三)申請權限開通前 10 個交易日,本人名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人民幣 200 萬元以上(不含該投資 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),且具有本辦法第六條 規(guī)定的投資經歷、工作經歷或任職經歷的自然人投資者。 投資者參與掛牌同時定向發(fā)行的,應當符合本條前款規(guī)定。
自然人投資者參與掛牌公司股票交易的,應當具有2 年以上證券、基金、期貨投資經歷,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、投資、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,或者具有《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(guī) - 3 - 定的證券公司、期貨公司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、商業(yè)銀行、保險公司、信托公司、財務公司等,以及經行業(yè)協會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、期貨公司子公司、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經歷。 具有前款所稱投資經歷、工作經歷或任職經歷的人員屬于《證券法》規(guī)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,不得參與掛牌公司股票交易。
《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》第八條第一 款第二項、第三項規(guī)定的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、基金管理 公司及其子公司產品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、銀行理財產 品、保險產品、信托產品、經行業(yè)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等理 財產品,社會保障基金、企業(yè)年金等養(yǎng)老基金,慈善基金等 社會公益基金,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(QFII)、人民幣合格境 外機構投資者(RQFII)等機構投資者,可以參與掛牌公司股票交易。
權限開通方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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